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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晴隆律师时间:2022-12-14 17:03:17
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通知:(文件原文可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vLHNSu3RrG24Q1yalV2wTQ)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如果单位已经停工停业停产了,在此期间劳动者感染了新冠,那么企业仍然可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即待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原工资待遇,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支付待岗生活费。这项规定各地略有区别,北京可最低支付最低工资的70%,但这为劳动者到手金额,不得再行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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